近几年,辽宁省一直在推进省内绿色矿山的建设工作,现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为了加快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结合辽宁实际情况,再次制定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于昨日印发给下辖各市(县、区)的相关部门。
《文件》明确要求,自2022年起,将对省内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而菱镁矿作为辽宁省的特有矿产,亦要通过《绿色矿山三年行动计划》,使90%的菱镁和大中型建筑砂石土类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为此,省自然资源厅颁布了建设绿色矿山的5项重点任务,并明确了负责每项任务的相关执法部门。同时规划从2022年4月起,将分三个阶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
(一)动员部署(2022年4月—5月)。
各市、县级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本地区的绿色矿山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逐级分解建设目标,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和创建矿山名单。4月底前,各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全部矿山企业签署《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并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和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行业规范有关要求,编制规划期不超过3年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其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实行清单化管理。5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和《2022—2024年创建绿色矿山台帐》报省工作专班。
(二)组织创建(2022年6月—2024年10月)。
各地区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其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建设,逐年落实建设任务,加快推动矿山升级改造,及时将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工作专班。2023年和2024年创建绿色矿山名单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年2月底前向省工作专班备案。
(三)总结验收(2024年11月—12月)。
市、县级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开展联合检查,全面总结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设经验,于2024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作专班。省工作专班将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矿山整改的同时,政府也给予企业土地矿产、财税、金融等多方面的支持政策,助力企业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但矿山企业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将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市、县级政府在组织联合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矿山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整顿、不予延续和关闭等措施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长期停产且根本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能力的,由市、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逐步退出市场。
